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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 

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
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
(GB3096-93 1993-12-06实施)
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    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。

    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。
    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。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    2 引用标准
    GB/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

    3 标准值
    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:
    等效声级LAeq: dB

类别

昼间

夜间

0

50

40

1

55

45

2

60

50

3

65

55

4

70

55

    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
    4.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、高级别墅区、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。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。
    4.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、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。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。
    4.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、商业、工业混杂区。
    4.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。
    4.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,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。穿越城区的铁路主、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(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)限值也行该类标准。

    5 夜间突发噪声
    夜间突发的噪声,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。

    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
    6.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。
    6.2 本标准昼间、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。

    7 监测方法

    按GB/T 14623执行。

    附加说明

    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   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、郭秀兰、孙家麒、陈光华、赵仁兴。
    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